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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被执行人名下原来有房子,前不久刚卖了,是否可以继续执行该房子?

日期:2023-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执行人名下原来有房子,前不久刚卖了,是否可以继续执行该房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把其名下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致使执行法院无法处置该房地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则可以继续执行该房地产。另外,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也是会过期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满五年的,该撤销权依法已消灭,无法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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