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回转的基本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司法制度。
二、发生执行回转的主要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判决、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权利人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为依据,申请执行回转。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原执行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三、执行回转的时限要求
法律暂无明确的执行回转的申请期限要求,但考虑到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而执行程序有“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民诉法246条)的要求,故建议在撤销或变更原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起执行回转程序,防止权利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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