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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8则

日期:2023-08-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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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案外人系执行标的的共有人,其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海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适用抽逃出资这一事由追加被执行人时,亦应严格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确认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对于抽逃出资所抽逃的资金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确定股东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厘清所转移的资金是否是属于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混淆公司注册资金与公司资产的区别。

3、上诉人某农信社与被上诉人刘某、儋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案外人若要阻却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上诉人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某、杨某、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不符合限购政策的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基于该合同仅享有普通的合同债权,其无法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买受人不能依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履行而获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其也无法享有所购房产的物权期待权。

5、上诉人海南某运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锦州某海运有限公司、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案外人对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对特殊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首先,一是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是否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三是是否交付了特殊的动产。如果案外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则其对特殊动产便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6、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雷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之内,即只要认定案外人购买商品房是用于居住的改善型消费之需,并非用于商业性投资,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对该条第三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规定的理解不应机械限于套数。

7、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针对案外人因以房抵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对房产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以房抵债行为客观存在,且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并合法占有该房屋;(三)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价值与原债权数额一致,且经清算债务数额已经确定;(四)非经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8、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海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保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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