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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绑定同事“亲属卡” 男子盗窃“电子钱包”获刑

日期:2023-06-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手机绑定同事“亲属卡” 男子盗窃“电子钱包”获刑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朱慧青

如今,移动支付越来越便捷的同时,也给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稍不留心,“电子钱包”里的钱很有可能“不翼而飞”!近日,一男子偷窥同事微信支付密码,深夜私自操作开通亲属卡,并选择绑定至自己微信,窃取同事4000余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徐某都在通州区平潮镇一建筑工地打工,同住在一间工地宿舍。由于缺钱花,刘某萌生绑定他人微信亲属卡花他人钱的想法,于是便盯上了年纪大的室友徐某。趁徐某买东西付款时,刘某特意记住了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晚上等徐某睡着后,刘某偷拿徐某手机并将其微信绑定为徐某微信的亲属卡。

之后,刘某多次盗刷徐某的微信亲属卡,用于日常消费、给他人发红包等,金额共计4000余元。过了两个月左右,徐某觉得微信里的钱 “莫名其妙”少了,仔细核对账单后,这才发现原来是异常的“亲属卡”消费。徐某便质问刘某,刘某见“东窗事发”,立即承认并请求徐某不要报警。

2022年10月,经工地负责人调解,从刘某工资中扣除4600元返还徐某。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个月后,刘某在超市买东西又通过徐某的微信亲属卡付款了81元,这可把徐某彻底惹怒,当天便去派出所报了警。

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警惕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的盗窃、诈骗犯罪

据本案承办法官刘华介绍,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让支付宝、微信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传统的盗窃、诈骗,这些侵犯财产的行为模式也在不断的变化、演进,发展到通过盗窃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账号,借助平台账户实施侵犯财产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微信账号具有个人专属性,其中余额均由被害人本人占有,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被害人微信账户中的余额转走的,即破除了被害人对钱款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成立要件。

法官提醒,不要随意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交由他人操作,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支付密码,及时对自己的微信亲属卡绑定情况进行查看,避免因亲属卡被陌生人绑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牢牢守护好自己的“电子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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