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将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流经下渚湖湿地。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鉴定,排放废水显著超过外环境地表水本底值,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万元。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9万元。
【裁判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和鉴定评估费9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下渚湖湿地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湿地周边水域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和湿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定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下渚湖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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