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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赠“小三”财产,法院:应当返还

日期:2023-05-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轨赠“小三”财产,法院:应当返还

作者:睢宁县人民法院 卞晓晓

出轨并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配偶财产权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另一半出轨,期间赠予‘小三’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1年2月,张三与小芳发展成情人关系,当年2月至12月,张三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将家庭经营收入转账给小芳11000余元,并为小芳购买了价值4500余元手机一部。

2021年12月,小李无意中看到丈夫张三与小芳的聊天记录,发现了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确认张三向小芳赠与财物的事实后,小李将小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芳归还张三向其转账的11000余元及手机折价款。

法院认为,张三为维护其与小芳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芳,其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小李同意及追认,损害了小李利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小芳因此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以返还,遂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琴瑟和鸣,鹣鲽情深,是中华民族传承数千载的夫妻相处之道。《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双方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更是对另一方配偶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案中,否定了婚姻关系中“出轨者”的赠与行为,维护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警醒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坚守社会公德底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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