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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发货
担心贵重包裹被人觊觎
填保价单时故意写低价格
没想到给索赔带来麻烦
丢了商品
失了好评
超出保价之外的损失难道还得自己担?
填低保价金额引发纠纷
江先生是一家手机网店的店主。一天,有客户向他下单两部某品牌手机,他将两部手机及其配件放在一个包裹里,通过快递公司送货。快递公司揽件时让江先生填写保价金额,因为担心据实填写会显得包裹太过于贵重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于是江先生将22340元的订单填写保价12000元。包裹称重1250克,江先生支付邮费26元、保价费用59.5元。几天后,物流信息显示客户收到了包裹。但是客户通知江先生,包裹外观完好无损,他和快递人员经共同开箱验收,确认包裹中缺少两部手机。无奈之下,江先生只能一边向客户赔偿订单款22340元,一边和快递公司沟通赔偿事宜。
快递公司态度很好,但只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了12000元。江先生不理解,难道剩下的10340元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吗?对此,快递公司解释,江先生在通过手机下单时,下单页面已经对保价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说明,而江先生选择的保价金额是12000元,所以多余的损失只能由江先生自己承担。江先生想确认包裹中的手机为什么会丢失,快递公司也无法说明具体原因。江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0340元。
法院:快递公司存在过失,应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承认,工作人员上门揽件时,江先生的确将两部手机放在了包裹中,收件人和快递人员共同拆箱确认两部手机丢失,派件时的称重记录已经无法查询;通过调取上货、下货过程中的监控也未发现工作人员私自拆开包裹;邮寄途中并无监控记录,因此推测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盗窃,但具体丢失原因已无法说明。关于寄送过程,快递公司表示,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没有不同之处,仅存在赔付标准及规则的不同。
最终,法院认定包裹的丢失发生于快递公司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没有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判决快递公司向江先生赔偿损失10340元。
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援引保价条款免责有重要前提
本案涉及快递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的问题。保价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使用比较普遍,该条款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快递公司依据保价条款免责的前提在于其对于邮件的丢失、内件短少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快递公司对案涉包裹上、下货过程中均由其工作人员见证进行封装及拆箱不持异议,并明确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并无特别区分,故上述包裹的丢失过程发生于承运人的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未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亦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如继续适用保价条款,极易加重托运人的运输风险。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向原告江先生赔付损失103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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