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后产生错觉坠楼身亡
作者:温祺
男子杨某和朋友陈某一起连喝22瓶啤酒后,竟产生错觉被人“追杀”,并在躲避“追杀”中意外坠楼身亡。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因醉酒后坠楼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陈某对杨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向杨某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涉事大楼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4日,杨某与陈某相约某鱼塘钓鱼后回到杨某家中。回家途中,两人购买了12瓶啤酒。下午6点,两人在家中一边吃饭一边喝酒,期间两人又两次下楼购买了多瓶啤酒,共计喝完22瓶500ml的易拉罐啤酒。23时40分左右,杨某醉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错觉,将房屋内的茶几掀翻,并携一把菜刀和棒球棍下楼打砸停放在楼下的一车辆。陈某紧急联系他与杨某的共同好友吕某,一起将杨某的菜刀夺下,杨某随后从楼梯间向楼上跑,陈某让吕某往上追,一直追到了顶楼,发现杨某已经坠楼死亡。
原告杨某的父母辩称,陈某劝杨某饮酒至醉,以致杨某醉酒产生被“追杀”的错觉,坠楼意外身亡,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房屋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未将楼顶消防安全门上锁且该通道无人看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某上到顶楼坠楼意外身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陈某及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杨某死亡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已经共饮多瓶啤酒的情况下,杨某下楼再次购买啤酒,陈某未实施劝阻行为,未能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在杨某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陈某在向他人发送的视频中称:“他已经喝到位了,我还清醒”该言语某种程度上存在拼酒的情形。但死者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的危害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已的行为,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上楼顶的通道系涉事物业公司因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杨某坠楼事发突然,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和管控,对杨某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同饮者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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