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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沿江苏省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典型意义】

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其生态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海湿地纵跨多个行政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盲区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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