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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潘小维,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陆某本是杨某的初恋女友,后各自成家,又各自离婚,后重新恋爱,终成眷属。然再婚仅三年,双方却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这三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陆某、杨某共同归还陆某的亲友三人借款本金合计68万余元,陆某支付其亲友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相应利息。该三起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经生效。

基本案情

陆某与杨某于2019年6月5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2月20日,陆某、杨某与中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双方以个人经营贷款为由向银行贷款80万元,陆某用个人名下一套婚前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中信银行根据陆某、杨某的支付委托申请向案外人宋某指示交付。后陆某、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陆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4月20日,因逾期还款中信银行向杨某发送书面催收函,通知其于2021年5月30日前清偿欠款合计约68万余元。2021年5月13日,陆某为防止抵押担保房产被银行拍卖,分别向亲友赵某、钱某、孙某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分别出具借条,均约定了年利率12%。后陆某、杨某均未还款,故亲友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赵某、钱某、孙某借款,约定年利率12%的事实由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陆某、杨某共同向中信银行贷款80万元,贷款用途明确为经营需要,且该贷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法院认定80万元贷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次,陆某、杨某均称案涉80万元自己未拿到一分钱的抗辩,因该款系被告指示向案外人交付,款项具体使用情况不影响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故对该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再次,杨某称三原告与陆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抗辩,因陆某为防止抵押房产被银行拍卖向三原告借款确系用于归还80万元贷款,并不存在伪造债务的事实,杨某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存在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故对杨某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因此两被告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诉请,因该借条系陆某所写,对其当然具有约束力,但借款还贷对杨某并无益处,利息的约定反而加重了杨某的还款义务,故法院认为,杨某不应对该利息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正式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制度。“共债共签”旨在引导交易主体提高风险意识,对于大额交易尽量采取“共债共签”,确保交易安全。实践中存在大量纠纷出现在非“共签”上。

本案中,陆某、杨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为经营贷款,故该债务为陆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后陆某向亲友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单方行为,系为了防止婚前房产被拍卖。因与杨某婚姻存在不安宁因素,陆某的借款行为并未得到杨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陆某借款用于归还的银行贷款是陆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理应予以归还。陆某、杨某本系初恋,各自经历婚姻的失败,再婚走到一起,本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最终却因债务问题越走越远。本案的判决致以真诚提醒:爱情虽美好,但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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