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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3-02-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的合同无效

转自奎文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了一部智能手机,有偿吸引6000余人关注公众号,还付出了异地往返交通费、诉讼费……结果手机没得到,往返交通费等费用也得不到支持。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规刷单诉请支付现金最终被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

2021年1月,赵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凡邀请6000余人关注本公众号iPhone12免费送”。夏某看到该文章后与赵某联系,经确认后双方约定夏某在1月底完成6000余人关注公众号的任务,赵某向夏某奖励iPhone12手机一部,价值6000余元。随后夏某通过程序发布任务,以支付每名关注者0.2元报酬为条件达成关注目的。夏某完成任务后赵某答应向夏某邮寄iPhone12,但随后赵某又拒绝邮寄且从好友名单中删除夏某。此后赵某未向夏某支付任何报酬也未向夏某交付手机。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夏某iPhone12等值现金6000余元并承担夏某异地诉讼出行与食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1年颁发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因此,不得以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的形式来提升自己的商誉已经成为互联网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互联网服务或产品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极易误导广大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内容信息作出错误认知,这是对互联网经营商业模式的非法干预,助推了不良甚至恶性竞争。

本案中,赵某与夏某约定由夏某为赵某的公众号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该行为扰乱了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系无效合同关系,对夏某要求赵某依照约定支付其iPhone12等值现金6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赵某向夏某支付夏某已实际支出的1000余元费用损失较为适当,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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