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结账迟延怒撞车辆 责任方账难结还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与戴某合伙关系,经营期间两人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要求戴某结算前些年遗留的运费,戴某推脱有事不予理睬。见戴某驾车离开,李某便开车追赶,途中,李某驾车掉头时不慎撞向戴某车门。戴某掏出手机报警,更加激怒李某,李某一踩油门又把戴某车辆往前顶了顶。根据维修公司定损,维修费用高达四万余元。戴某要求李某赔偿修车钱,李某辩解称是戴某过错在先,戴某赖账不还,才导致后续结果,不愿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戴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修车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过错,由李某赔偿戴某9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日17时许,戴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驾驶车辆在老104国道X镇X自然村路段将戴某的车辆撞坏,损失价值不详。根据李某当日在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陈述:李某前几年跟戴某跑运输,双方因运费产生纠纷,事发当日李某开车沿老104国道由北往南走,经过某修理厂时看到了戴某的车辆停在老104国道旁,李某上前想将账目结清,戴某说有事就要开车走,李某开车追,但是戴某一直没有停下,后来李某的车头右面撞到了戴某车子正驾驶位的门上,戴某拿出手机报警,李某很生气就上车轰了一下油门把戴某的车子往前顶了一下,一共撞了两次。根据维修公司报价单,维修费用合计四万余元。戴某多次要求李某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法律事实发生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告李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因此前运费产生纠纷因此撞击戴某车辆,戴某在李某要求其停车协商处理问题时未理性对待而是采取回避态度,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均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均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戴某、李某各承担10%、90%的责任,即三万八千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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