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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安全事故时谁来担责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安全事故时谁来担责?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家家户户一般都会雇佣劳动者,如农村盖房子请工人、修理家用电器、雇佣保姆等,那么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系庄邻关系,2020年11月,张某家的民房屋顶漏水,于是请来曹某进行修补,商定材料由被告自己负责购买,并支付原告工钱400元。张某买好材料后,曹某就到张某家准备施工,曹某自带梯子,张某提供焊机和扳手。像平常施工一样,曹某把梯子驾到房屋上,准备爬上去修补房顶,但快到屋顶时,意外发生了。梯子突然倒下,曹某就从3米高空中摔落,倒地时呼吸困难,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救治,曹某行“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2天,曹某为此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因修建房屋受伤,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还没开始工作就自己在爬梯子过程中摔了下来了,不同意赔偿。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基于房屋修补并商定劳务报酬,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接受劳务时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和监督,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也未能对自身安全进行防范,对于自身损害应当承担4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的医疗费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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