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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消公开侮辱性言语,不侵权!

日期:2022-1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涂消公开侮辱性言语,不侵权!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俗话说多年邻居变成亲。然而,相邻而居免不了磕碰摩擦。近日,张某因自家财物失窃,便在铁皮牌子上书写公开侮辱性言语,邻居郑某夫妻多次涂抹覆盖,张某不忿,认为其故意损毁警示牌,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夫妻二人不构成侵权!

张某与郑某夫妻系邻里关系。张某放置门前的红砖被盗窃,怀疑是邻居郑某夫妻所为,同时认为郑某家门前修建的水泥台阶东南拐角直冲张某家的大门,对其不利。于是,张某在自家大门上、堆放红砖附近的墙壁上以及放置在其自家门前及红砖旁边的铁皮牌子上,书写了“偷看砖牌子,死你全家”、“冲门害死人命,堵路逼走三家”等不堪入目的标语。郑某夫妻曾多次将铁皮牌子拆下来,并放置到张某家门前;郑某将红砖旁边墙上的辱骂标语用油漆进行覆盖。张某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夫妻赔偿财产损失800元并要求对其二人治安拘留。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主张郑某夫妻故意损坏其铁皮牌子的事实不能成立。从张某举证的视频光碟及视频打印图片来看,郑某夫妻确实将铁皮牌子拆下放置到一边,但并无故意损坏铁皮牌子的行为。其次,张某在红砖旁边墙壁上书写辱骂标语,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每个公民均有将其覆盖或清除的义务。因此,郑某将该辱骂他人的标语用油漆覆盖并无不当,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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