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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商业险合同还能解除?你不得不知的二手车交易套路

日期:2022-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辆商业险合同还能解除?你不得不知的二手车交易套路

作者:朱孟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今年年初,其通过网络平台,相中一辆二手货车,随后通过电话与原车主王某取得联系,了解到王某是该货车的第二任车主。双方在电话中口头商定车款为30万元,包括车辆现有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由张某自行承担车辆的过户费用。2021年6月1日,张某将车款付给了王某,王某配合张某完成了车辆的过户登记。2021年6月2日,王某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电子保单通过微信转发给张某,并称首任车主将车辆卖予他时,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投保人均未作变更,故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还是首任车主,张某对此未作怀疑。后张某驾驶该货车运货时,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在理赔过程中,张某发现车辆的商业险已被退保,张某立即联系王某,王某矢口否认是其解除了保险合同。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其车辆保险费1万元。

被告王某到庭后,改口承认是其解除了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但辩称双方在买卖车辆过程中并未约定将商业保险转让给张某。庭审中查明,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投保人早在2021年4月1日就已由首任车主变更为王某,在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张某的前一日,王某与商业险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退还的保险费1万元。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现有的证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30万元的购车款中包含了保险费。然而,王某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说辞前后不一、王某在解除保险合同后仍向张某发送已失效的电子保单、王某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点等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足以得出结论:即双方已约定购车款包含保险费,事后王某利用张某不熟悉车辆商业保险解除规则,擅自将商业保险合同解除得以获取保险退费。王某面对上述承办法官的逻辑分析,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当场退还了1万元保险费。

机动车辆合法上路行驶,需要购买交强险,同时多数车主还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为行驶安全作进一步的保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在交易过户时,交强险合同不能解除,只能对投保人进行变更。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可以由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剩余的保险期间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现实中,部分二手车辆出让人面对车辆商业险与交强险解除规定上的差异,在车辆过户后,利用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未变更的空档期,将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解除以获取保险退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无疑会将他人陷于风险之中。在此,法官提醒买受人应在二手车交易时,对车辆的商业保险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及时办理车险的投保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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