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不因离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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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配偶一方申领信用卡,另一方向银行作出共同还款承诺的,应视为债的加入。离婚后,该承诺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效,一方继续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仍为共同债务,承诺方应遵守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龚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陈某申请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0万元,并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同日,龚某在《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上以共同还款人身份签字,承诺“我同意(借款人)陈某(与本人系夫妻关系)在贵行申请金穗贷记卡,额度为20万元,我们愿用家庭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若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们愿意接受贵行处置自有或共有权属的财产,用以支付处置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和归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同时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归还贷款,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放弃‘先物后人’的法律申辩权。”
2015年6月2日,陈某与龚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陈某继续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8年3月3日,陈某共计拖欠信用卡交易本金99445.21元,利息37976.5元,违约金3637.96元,手续费446.74元。中国农业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龚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龚某自愿向农行南川支行书面承诺与陈某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龚某应视为该信用卡贷款的共同还款人。龚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理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农行南川支行要求龚某对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农行南川支行要求陈某偿还分期还款的消费手续费 446.74 元的主张,因分期还款方式是在龚某签署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后,农行南川支行和陈某对还款方式达成新的约定,该约定并未征得龚某的许可,因此,对此产生的消费手续费446.74元,龚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的信用卡欠款全部亦或部分产生于陈某与龚某离婚之后,但是农行南川支行并不知晓其已经离婚。陈某与龚某在本案诉讼前也未主动向农行南川支行披露该事实,农行南川支行基于合同以及之前陈某与龚某资产、信用情况,无法对因无从知晓的新情况的出现作出重新评估,并对陈某所持信用卡的额度等作出及时调整,陈某在此期间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欠款,无论系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均应由龚某与陈某共同偿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共同还款承诺不因离婚而无效
配偶一方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时,银行为确保其资金安全,往往会让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另一方基于夫妻感情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状态,往往会同意共同还款。这种情形下,婚姻关系虽是配偶同意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重要原因,但并不能就此得出婚姻关系解除则承诺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龚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除表示愿用家庭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外,还明确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归还贷款,偿还贷款的责任财产范围已由夫妻共同财产扩张至龚某个人财产。故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不复存在,但根据承诺内容,龚某仍应以其个人财就陈某所欠的信用卡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
二、银行的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
本案中,信用卡虽是陈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但银行却是基于陈某的信用度、财力状况以及龚某共同还款承诺而给予20万元授信额度,即龚某出具的承诺书是银行同意向陈某发放信用卡并提供信贷服务的重要依据。离婚后,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龚某未将这一新事实告知银行,导致银行不能及时对陈某所持信用卡的额度作出调整。银行因信赖二人的信用度、财产状况未发生变化而继续提供信贷服务,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龚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龚某承担责任后可向陈某追偿
龚某虽对信用卡欠款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但就龚某与陈某内部关系而言,案涉信用卡是以陈某名义申领,所涉债务也是离婚后陈某个人消费产生,龚某并未因此受益,陈某是该笔债务的最终责任人。龚某在承担偿还信用卡欠款责任后,可以依法向陈某进行追偿。
法官提示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信贷制度的基石。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对承诺共同还款的信用卡进行注销处理,若持有信用卡一方不同意注销,另一方应及时将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告知发卡行,确保发卡行能及时对持卡人的资产、信用作出重新评估,对其信用卡使用、额度等情况作出调整。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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