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告诉你: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阳 许文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老李夫妻膝下育有三个子女:大儿子李一、大女儿李二、小儿子李三(2008年已去世)。2015年11月,老李夫妻立下遗嘱1份,将位于某街道的2套房屋由孙女李小小(系大儿子李一之女)继承,与他人无关。老李夫妻签字捺印,并由案外人贾某签字见证。后老李夫妻相继去世。因房屋继承问题,李小小将李一、李二、李四(系小儿子李三之女)诉至法院,要求某街道的2套房屋由其继承并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李小小提供了老李夫妻的遗嘱,但该遗嘱为打印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原告提供的打印遗嘱见证人仅有贾某一人签字,且立遗嘱人也未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应认定无效。确认该打印遗嘱无效后,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原告李小小非老李夫妻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李小小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现行《民法典》已将打印遗嘱列为法定遗嘱,并对其形式做了严格规定,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的情况,需要结合案情查明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有无客观证据相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是否自认等情况,以此来确认打印遗嘱的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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