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的基础证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户口薄、养证、医院的出生记录。
二、证明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婚外情被发现后,一方或关系人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况的笔录。
3.单位查实当事人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 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 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没有进行公证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录像。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1)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或以上婚姻登记的资料,可向法院申请向民政局调取或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相关民政局查询、复印。
(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 1、3、4、5、7、8、9 所述内容,从“二人同居”且“对外宣称夫妻”这两点来把控,例如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6.被暴力所受伤害的照片、录像。(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录像资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8.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的条件之一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即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业经营权、林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知识产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
(二)共同财产的证明: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或车管所证明;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出资转账记录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如银行转账记录。
(三)证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如非正常银行转账、非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无故放弃债权、非合理消费等。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如涉及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五、证明感情是否破裂,应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分析判断
依据(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依据(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依据(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
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感情破裂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据(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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