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3)邀约、承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6.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证明。
7.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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