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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减肥“神药”竟含毒?男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日期:2022-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减肥“神药”竟含毒?男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黄则贤,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你是否在微信朋友圈或淘宝店铺看到过 “无需节食、无需运动,轻松实现月瘦20斤”这样的宣传语?面对这样的宣传,你会心动吗?部分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减肥者既不想运动节食又想快速减肥的心理,对减肥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而这些减肥药根本没有所谓的奇效,它们的真身实际是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责令葛某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3154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葛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从非法渠道以每粒约1.8元的价格购进一大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向消费者推销这些“三无”减肥胶囊,以7粒装78元、10粒装98元、30粒装278元的价格向石某、沈某等多名被害人销售。后葛某被警方抓获,在其处查获尚未销售的5000余粒减肥胶囊折合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经鉴定,葛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在明知该减肥胶囊中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微信朋友圈虚构食用效果、夸大减肥功能,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食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心血管疾病患病风险,葛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据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葛某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减肥药虽被称为药但实质上是保健食品,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虽然可能会达到减轻体重的效果,但会产生口干、厌食、心跳加快、失眠、头晕等诸多不良反应,严重者会出现心梗、脑卒中、心脏骤停等。因此,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宣布停止西布曲明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但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西布曲明添加到减肥产品中,虚假宣传减肥功效,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法官在此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否则不仅获刑同时还要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从正规渠道选购合适的减肥产品,不要盲目相信广告的“一面之词”,切莫购买“三无”产品。牢记“要想减肥,还得管住嘴、迈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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