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八万多的产品因未保价 最后拿到赔偿款三千多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丁雯雯,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原告太仓某电子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厦门某公司发送一批货物。原告太仓某电子公司主张,该快递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防水运输措施,导致案涉货物因泡水已发生全损,货物被客户拒收,故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保价条款,原告明知对于价值较大的货物应当保价但没有保价,其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存证报告》证明其已经对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区块链证据解析核验平台”对该存证文件进行核验,显示原始存证文件计算的哈希值与存证报告记载的“文件哈希值”完全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虽然否认知晓保价条款,但快递公司已在其下单程序中内嵌了包含保价条款在内的强制阅读提示内容,保价条款部分内容已标红显示,并且该程序中提供了保价与否的选项,通过法院电子证据验证平台的校验结果可知其负责发件的工作人员已在案涉运单下单之前阅读过《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点击了“同意本条款,下次不用提醒我”,应认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原告理应知晓保价与非保价运输的区别和赔付标准的约定,故法院认为该保价条款有效。最终,法院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8元。
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或商家在寄件时不会仔细阅读运单涉及的条款,易忽略其中如保价条款等限制其权利的内容,事后易因对条款内容的不同理解产生纠纷。因此,在下单付款前务必要认真阅读相应条款中加粗加黑等作特殊标识额内容,对不理解、有异议的地方,可向客服人员咨询,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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