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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防疫口罩,法院为何不判退一赔三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买假防疫口罩,法院为何不判退一赔三?

作者:东市人民法院 徐越,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疫情以来,口罩成为时下紧俏的商品,各大电商平台的口罩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样式也是十分丰富,但与此同时因口罩引发的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多。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某购买了三无口罩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却没有支持他的诉请,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6日,王某在被告A公司的淘宝平台店铺里购买了标识“奥运中国红一次性口罩成人三层防护独立包装”的奥运口罩3000只,成交金额为1500元,后被告A公司按照向王某正常发货。王某在收到涉案产品后,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开箱,并进行了录像、拍照,发现该批口罩既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没有执行标准(合格证),系三无产品。且经王某了解,2021年7月29日,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强调,网络销售“奥运口罩”均为假冒伪劣(无中国奥委会官方授权/国旗使用违法违规/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等)产品,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口罩”只捐赠给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使用,不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王某认为,涉案口罩为三无产品且系假货,A公司仍将其在网络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1500元,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共计6000元。

另查,王某在法院起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以其在淘宝上所购产品为三无产品和宣传虚假为由起诉商家,主张退一赔三、退一赔十。

案件分析

王某与被告A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涉案产品,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口罩是否为“三无产品”以及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支付三倍赔偿金。

对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的问题,王某的开箱视频中可以看出涉案产品并无产品合格证,也未标明产品信息,结合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的声明,涉案口罩应属三无产品。对于A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理,王某已通过12315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法院亦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民事行为中的欺诈通常是指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事实或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即不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且要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还要有诱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致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就一般理性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前一般会综合考量同类商品在不同商家或者不同交易平台的销售价格、产品性能等因素,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应有基本了解和理性认识。本案中,从A公司的淘宝店铺宣传图片可以看出,涉案口罩违法违规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若仅凭使用国旗和奥组委标志的宣传进而购买三千只、价款1500元的涉案口罩,放于当时社会的疫情形势下考量,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曾多次就商家产品的标识问题进行投诉或者诉讼的情况,其对商品标识违法问题应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但其仍有目的地进行购买,且索赔意向明显,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的标识违法行为不足以导致王某在购买涉案口罩时产生错误的认识。综上,启东法院认为,A公司对涉案口罩标识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对于王某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王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五百六十六条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由于A公司对涉案口罩标识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故法院未支持王某退一赔三的诉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涉案口罩涉嫌侵权,王某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实施合同目的,故对双方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解除,涉案口罩王某并未使用,应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返还王某所付货款,并对退还的口罩依法依规予以销毁或交由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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