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属于可撤销婚姻里的“重大疾病“吗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女方的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应撤销男方和女方的婚姻。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
但《民法典》就重大疾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指《××防治法》中规定的××、××、××、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
(3)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男方主张女方罹患的糖尿病二期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并具有遗传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病症应属通常意义理解的如癌症、心脏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而不属于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故法院依法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60000元并从××××年××月××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60000元全部退还完毕为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260000元,被告置办汽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及生活用品等作为嫁妆。
被告于2016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1.糖尿病(未分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的并发症糖尿病肾病Ⅲ期2型糖尿病伴有神经的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1.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2型糖尿病性酮症2型糖尿病伴神经系统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有周围循环并发症2型糖尿病肾病Ⅲ期2.窦性心动过速3.高脂血症4.糜烂性胃炎等”。
2021年5月原告以被告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被告名下豫S×××××号日产轩逸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六个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缔结时婚姻应当慎重,在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亦应当理性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的前提是被告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主观上故意隐瞒。对于重大疾病认定,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3)有关××。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者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该条款的适用一方面应当保护在婚姻中受到欺诈的一方,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之适用扩大化。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故意隐瞒病情,仅向原告告知被告的血糖高,未如实告知实际病情,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婚姻关系,但糖尿病及并发症并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男方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错误。被上诉人有八年糖尿病病史,系2型糖尿病并伴有酮症酸中毒、周围循环并发症、肾病3期、神经并发症、高脂血症、电解质紊乱等多种疾病,一直未见好转。查阅资料可知,与1型糖尿病类似,2型也有家族发病的特点,很可能与基因遗传有关,遗传特性比1型糖尿病更明显,属于严重遗传性疾病。并发症的存在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生儿育女,违背上诉人结婚的本义。婚前没有同居,婚后,因其有特殊疾病,无法同居,经常回娘家居住生活,婚后一共在上诉人家生活不到1个月,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被上诉人婚后住院后就一直分居,因此,被上诉人所患糖尿病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隐瞒了病史。双方经介绍认识,结婚前接触少,加上被上诉人隐瞒,上诉人并不知道其患有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因为被上诉人隐瞒了病情,导致结婚后,一直没有进行治疗,直到2021年3月15日再次复发才不得不进行治疗。上诉人一直被欺骗直到被上诉人住院治疗时才知道。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通过上述可知,被上诉人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办理婚姻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一审法院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所患疾病不是重大疾病情形严重错误,被上诉人所患疾病已经严重危害到夫妻的感情、生活,危及到婚姻本质,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婚姻。
四、被上诉人应当退还彩礼260000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办理婚姻登记后,几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上诉人因疾病无法过夫妻生活,上诉人家庭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退还彩礼260000元。
女方辩称:
1、答辩人所患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的重大疾病。答辩人患有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导致夫妻之间不能正常过性生活,不能生儿育女,此种说辞无科学依据,与生活实际不符。
2、答辩人血糖高,患有糖尿病,答辩人婚前并没有隐瞒,以通过媒人、亲口告知等方式如实告知了男方,男方为此还到医院进行了咨询。男方认为女方疾病对婚姻生活没有大的影响后,自愿与女方结婚的。被答辩人若对答辩人疾病有所顾虑,影响夫妻感情,可提起离婚诉讼,其主张撤销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女方的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是否应撤销男方和女方的婚姻。
本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但《民法典》就重大疾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指《××防治法》中规定的××、××、××、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3)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男方主张女方罹患的糖尿病二期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并具有遗传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病症应属通常意义理解的如癌症、心脏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而不属于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病症不属于重大疾病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正确。鉴于人民法院仅就撤销婚姻之诉进行审理,并未就彩礼退还做出具体处理,退还彩礼部分诉讼费用应予以退还。
综上,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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