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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有哪些特征?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基于合同产生,也可以因侵权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已成为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侵权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四个重要特征:

一是连带责任是一个对外的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理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无论被侵权人向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的一种。一般而言,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会出现连带责任。但是,共同侵权、共同危险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会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三是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这里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方面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即便有共同协议,约定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只对自己内部进行追偿时有效力,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即不会影响到连带责任的适用。一方面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不能任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条款是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也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第五十一条机动车侵权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危险物侵权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建设设施倒塌侵权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中都有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法官如果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或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况。

四是连带责任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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