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04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实际上这是对执行异议之诉确立的专属管辖。尽管有学者认为,完全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可能产生对具体权利保护不周的弊端,且如果案外人的异议针对不动产,从有利于查明不动产状况,妥善处理争议,方便诉讼考虑,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当看到,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另外,由执行法院管辖,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效率,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如果执行异议之诉不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则会割裂本诉与已进行的执行的关系,容易造成审判和执行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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