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虽然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但也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挠执行提供了可能。如果不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案外人只要提起诉讼就予受理,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难以为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按照《民诉法解释》第305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 19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诉,因此,该诉被提起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在于减少案外人诉累,约司法资源,将执行机构的异议审查程序前置,可以过滤掉一大批不必进人诉讼程序的争议,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3)有明确地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作为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仅要有诉讼请求,而且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当然,案外人还可以就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认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另外,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标的相同,如原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特定物,此时执行标的错误实质上不是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而是执行依据错误,仅仅排除执行行为并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对该标的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应当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
(4)案外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巧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如果不服,应当尽快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会影响执行效率,妨害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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