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孩子姓名应该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孩子姓名,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判决。
案号:(2018)京01民终4718号
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8月2日,冒某与骆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子。2005年1月10日,冒某与骆某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由于骆某的孩子杜锋具有极强的排斥劣根性,骆某对他又自然失去理智的不顾一切的粘附性,以致无法生活,似生不如死之感。因此,经骆某反复提出,双方只可作出离婚决定。2、子女抚养。俩人于2001年3月14日共生一子,取名冒某1。经反复争论,因冒某已半百之年,所以,归骆某抚养成人。但骆某不得改冒某1的姓名,必须满足冒某临时带冒某1身边生活的要求,必须能让冒某保持与孩子的正常联系,若骆某违约,冒某将带回冒某1,并收回财产。抚养费由骆某承担。3、财产。冒某将属于自己的海淀区某屯2500平米的独院、连同院内千多平米的厂房所有权归冒某1,由骆某代管,以善待其子。在海淀某堡单独自建的2层住居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全部的家用品,归骆某所有,冒某丝毫无所得,空身撤离。4、无债务关系。”
2011年8月24日,骆某为双方婚生子向其户口登记机关报出生,并以“骆某2”为姓名、“汉族”为民族为孩子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本次诉讼前,冒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骆某恢复孩子姓名冒某1,并协助其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冒某要求骆某恢复孩子姓名为冒某1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该案探望权的审查范围,应另行解决,并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63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自该判决书生效后第二个月起,冒某可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三周的周六在北京探望骆某2,每次最长时间八个小时,骆某可在场陪同。二、驳回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自此判决生效起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期间,冒某已探望孩子,且骆某均予以配合。
本案审理过程中,冒某主张骆某擅自将孩子姓名由冒某1更改为骆某2,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孩子姓名的相关约定;
《离婚协议书》中虽对孩子民族没有做出约定,但传统上,孩子民族随父亲,且蒙古族作为少数民族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故要求骆某将孩子民族由汉族更改为蒙古族。
骆某对冒某的上述主张均不同意,解释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姓名的约定与实际不符,但为达到离婚目的,其才在该协议上签字;称孩子自出生至今姓名始终为骆某2,并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为2001年3月14日,新生儿姓名为骆某2;
证据2、双方婚生子于2016年9月24日书写的《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叫骆某2,保证如下属实:我从小记忆起一直取名骆某2,从未叫过冒某1,现在我不愿意更名,我愿意民族为汉族,不愿意改为蒙古族”;
证据3、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载有骆某2之名的《北京市小学毕业证书》、《特长生证书》及各种奖状、荣誉证书若干;
证据4、双方婚生子于2018年3月22日以其手机为载体录制的录像,录像中,孩子重申不愿更改姓名和民族。冒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以证据1系事后补办、未征得其意见、孩子不清楚与民族有关的照顾政策等为由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姓名问题,虽然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就婚生子姓名进行了约定,但该事项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对于涉未成年人事宜,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查明的事实,冒某与骆某无法就变更婚生子姓名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婚生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已年满15周岁,现已年满17周岁,故可以认为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并对此具有合理认知。鉴于双方婚生子在案件审理期间明确表示不愿变更姓名,且现有证据显示,孩子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长期使用骆某2一名,为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志,避免对其日后生活带来不便,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冒某单方主张变更婚生子姓名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此外,就双方争议的变更婚生子民族问题,双方婚生子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且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双方婚生子目前亦不符合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法定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冒某单方主张变更婚生子民族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希望冒某与骆某之间以及双方与婚生子之间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切实以增进感情、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