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对更改孩子姓名有约定,一方反悔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1-01-29 来源:— 作者:—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协议对更改孩子姓名有约定,一方反悔法院不支持

案号:(2019)陕7102行初2508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杭某与第三人姜某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以及能够更自然融入女方今后的新生活,男方同意组建新家庭生育一名孩子后(无论性别),女方在跟孩子商量后可以将孩子更姓为‘姜’”。

2019年4月17日,被告胡家庙派出所接到杭某某之母姜华的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子姓名。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西安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姜华提供的出生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无异后将杭某某的姓名变更登记为姜某某。

法院处理结果

被告胡家庙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西安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的依据;

2.申请材料(改名申请、离婚协议),证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姓名变更的事实。

第三人姜华述称,被告胡家庙派出所涉案更名登记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仅依据第三人一人申请作出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三人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的更名行为合法有效。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法院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故被告胡家庙派出所具有对其辖区内的公民的户口姓名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其按照《西安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审核并办结,其办理程序并无不当。

至于被告对杭某某变更登记为姜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本就其子是否可更姓一事立约在先,现姜华依据该约定内容向被告提出申请,经被告审核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西安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落款),并提供结婚证原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的情形,故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有关精神,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对杭某某变更为姜某某的户籍登记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