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死者共同生活,具备自主生活能力,不属于依靠死者抚养没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无权分得死者抚恤金
案 号:(2020)辽0681民初236号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2019年10月19日去世)与原告吕某××××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刘某生前共生育三子一女,即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及刘某某(2014年2月6日去世)。刘某某有一子即本案被告刘某4。
2017年刘某与原告分居。同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扶养费,本院作出(2017)辽0681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每月承担原告扶养费900元。刘某死亡后,应得抚恤金为40138元。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
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是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的特点是截止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个人专属性和财产性,以公民死亡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为限。
因此,无论是国家发放的抚恤金还是丧葬费,均不是遗产,但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以参照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本案原告吕某及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均有权享有抚恤金。原告作为死者配偶,亦属于依靠死者生活直系亲属,应当适当多分。本案被告刘某4系刘洪学孙子,没有和死者共同生活,且具备自主生活能力,不属于依靠死者抚养没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抚恤金注重保障互相依赖,互相扶持的亲情关系,故被告刘某4无权分得死者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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