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基本案情
郭某与丈夫陈某结婚后长期未能有孩子,于是想通过人工受孕的手段辅助进行生育。2019年11月,夫妻俩在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前的准备手术,成功培育多枚受精卵。经与医院商定,两人决定冷冻9枚胚胎,待合适时机进行移植。
然而半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郭某仍然想要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认为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不得继续为陈某进行胚胎移植术。于是,郭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一直积极为实施胚胎移植术进行准备,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与其意愿相符。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不仅是对生者的慰籍,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0年4月,郭某成功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丈夫突然去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似乎面临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妻子因丧偶成为单身女性等“障碍”。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地判令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
面对这样的纠纷,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承办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量伦理道德和相关主体利益特别是尚未出生的胎儿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的担当与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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