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上述条款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为10%,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万元借款,这时应将借款数额确定为9万元,到期后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返还本金9万元,支付利息9x10%=0.9万元,合计9.9万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