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的一天,王某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就共同财产分割未约定履行期限。当日,王某与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19年5月,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义务。李某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
【分歧】对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如同民间借贷案件一样,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王某就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履行,所以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在离婚时,相应的财产支付等协议内容就应该履行,如果李某不履行义务,王某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显然,明确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键在于明确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始日,这也是各种分歧的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开始生效,相应的财产处理等协议内容也同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意味着义务人就必须开始履行义务,而不是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义务,即履行期限不明确。这一点和合同撤销后返还财产相类似,如同合同被撤销后,就随即产生了返还财产的义务,离婚后给付财产的义务就同时产生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因此,参照合同撤销返还财产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也宜从离婚时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离婚后如果财产给付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此时权利人就已经清楚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毫无疑问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而未确定履行期限的民间借贷则不同,由于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尚不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然不能起算诉讼时效。
综上,离婚协议未确定财产给付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离婚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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