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影响名誉权可以完全免责吗?
新闻报道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如果产生消极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免责,但有些特殊情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2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新闻单位依据消费者的投诉进行采访报道,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此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果行为人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026条专门规定了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媒体在新闻报道时引用的是政府官方文件,因为其内容来源的可信度较高,基本上可以认定该媒体已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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