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前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并不享有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例如,甲与乙系大学同寝室同学,乙因急需用钱向甲借款2000元并保证三个月后肯定还。甲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将乙的手提电脑质押给自己,如乙三个月后无法清偿借款,该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钱,乙只得同意,并与甲订立了合同。三个月后,乙因还不出2000元,此时甲也不得将该电脑据为己有,但可以待乙卖掉电脑后优先受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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