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吗?
有权提出异议。《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信用评价对于民事主体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依据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各类消费及行为数据,结合互联网金融借贷信息,运用云计算及机器学习等技术,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获得较高芝麻分的用户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如免押出行、免押住宿等。
鉴于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有权在信用评价不当时提出异议并请求信用评价人釆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有义务及时核査,经核査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石某因被他人冒名从某APP中贷款,导致他的征信评价出现异常,石某可以请求删除该不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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