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还能享有留置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457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通常而言可以分成两类:自愿丧失占有和非自愿丧失占有。如果留置权人自愿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抛弃留置财产,那么留置权将消灭。如果留置权人因遗失、被盗窃等原因而丧失留置物,事后采取措施重新获得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人可以继续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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