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从学理上来说,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刘某对债务人李某欠款不还的行为怀恨在心,在李某住所的房门、边墙上,用油漆涂写了大量醒目的贬义、诅咒性文字,并对李某多次辱骂,公然诋毁其名誉,刘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例如,甲企业为了达到毁损乙企业产品、进行恶意竞争的目的,虚构有损乙企业产品声誉的事实并以印发公吿的形式予以散播,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对乙企业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