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还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841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托运人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不受多式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只要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不管多式联运单据在谁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