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给第三者的财物,妻子能要回来吗
本案中,虽然第三者插足妻子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但妻子享有的财产权与第三者享有的隐私权相比,权益无所谓谁大谁小,即使他人存在违反道德的行为,亦不能以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日记本来源不合法予以排除。
案情简介
倪女士与孙先生已结婚近三十年,两人与张女士相识多年。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孙先生常帮助、鼓励张女士,两人来往频繁,后确立情人关系。张女士有写日记的习惯,记录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尤其喜欢记录与孙先生有关的生活细节,如买水果、买药、送小孩读书、装修等等均在日记中详细记录。后孙先生与张女士产生矛盾后分手。孙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从张女士家里偷拿15本日记本,倪女士发现后,拿着15本日记本起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已赠与的206笔财物共计287,830元。起诉后,张女士认可了部分赠与行为,但主张偷拿的日记本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和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二)……(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五)……
孙先生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拿走张女士的日记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且日记本涉及个人隐私,现日记本作为证据提交侵犯张女士的隐私权。无论倪女士是以何种方式从孙先生处获得日记本也无法否认原始获取方式的违法性,倪女士称其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系正当使用。对此,法官认为,张女士插足倪女士的婚姻违反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倪女士享有的财产权与张女士享有的隐私权相比,权益无所谓谁大谁小,即使他人存在违反道德的行为,亦不能以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日记本应以来源不合法予以排除。
虽然日记本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张女士在庭审中对于赠与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系自认,倪女士无需举证。法院结合张女士自认的部分,并对共同消费部分(如共同吃饭支出)及属民事情谊关系部分(如搭乘车辆的油费、看望病人的红包)不予认定,最终认定的赠与金额为122,950元。
该赠与的财产,法院认为,孙先生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均发生在孙先生与倪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赠与张女士的相关款项均属于孙先生与倪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违反了《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侵犯了倪女士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孙先生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张女士应予返还。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倪女士122,950元。法院判决后,张女士主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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