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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日期:2020-08-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婚姻是夫妻双方情感的合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校内活动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3日,即结婚登记后的第五天,李先生开始持续高烧,在当地医院就诊未查出病因,后抵京就医检查被确诊患有梅毒及艾滋病。

根据目前病情,艾滋病已无治愈可能。张女士称,双方虽自由恋爱,但李先生并未告知其患病情况,且其此前并不知晓李先生的病情,现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李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解读

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立法紧随社会发展和人文观念而不断变迁。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的,禁止结婚;已结婚的,婚姻无效,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通俗地讲,对于一些特殊患病群体的结婚权利,法律予以了否定。这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水平、人口质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婚姻法更加关注于优生优育、稳定家庭关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一些曾被认为难以治愈的疾病逐步得到攻克,“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说法也饱受争议。同时,人们对“婚姻”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变化,缔结婚姻的双方更注重精神层面的共识度和肝胆相照的相互陪伴,个体的人权意识也在显著提升。

基于此,《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换言之,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些因为疾病不能结婚的人,民法典施行后,将可以自由缔结婚姻。但是,这个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即患病方需将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对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此外,关于撤销婚姻的后果,《民法典》赋予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这一变化,上述案例,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张女士在婚后可行使宣告其与李先生的婚姻无效。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同样是李先生患上述疾病,若李先生在结婚登记前向张女士告知了其患病的情况,且张女士仍选择与其结婚登记,则双方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若李先生未如实向张女士告知其患病的情况,则张女士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先生患病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婚姻登记。一旦双方婚姻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如果张女士无过错,还可就此向李先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行使撤销权超过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期间,则双方婚姻有效。

患病者的病情隐私权与拟婚配对象的重疾知情权,哪个更重要?患有重大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权范畴,但因夫妻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仍具紧密联系,考虑到婚姻双方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患病一方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对双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对诚实守信行为的鼓励和对违法行为的制约态度。

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是社会和谐安宁的基石。法律用其自身的发展,回应了时代民意,也捍卫了人权自由,是立法的进步。《民法典》为幸福健康的婚姻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在尊重中国婚姻家庭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重视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倡导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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