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能否主张撤销房产遗赠
【案例】
张某老伴早年过世,留有一儿一女。但因儿女工作均在外地,无法长期照顾老人,为此雇了保姆小丽常年照顾老父亲张某。
小丽对张某悉心照顾,张某很是感动,为此与张小丽签订了
《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丽负责张某的生养死葬等,待张某去世后,由小丽继承张某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屋。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小丽一反常态,对张某不再向往常一样照顾有加,常常把张老放在一边,饭也不管做,都是邻居帮忙给老人送饭送菜。
不久,张某去世,张某的儿女收到消息后赶回来安葬老人。此时,小丽拿出《遗嘱抚养协议》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张某的子女则认为小丽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不应享有继承权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其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其二【扶养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负有扶养人职责的一方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民法典》的实施,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即抚养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个人,也可以是任何组织。
其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小丽符合《民法典》中抚养人的资格,张某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小丽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悉心照顾张某的生活起居,甚至存在连饭都不管做的情形,该行为已构成《民法典》中“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其五【未履行义务的处理】因小丽并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即在张某生前照顾老人,也没有在老人时候进行安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的儿女有权向法院请求取消小丽接受房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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