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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赠与子女的房产未过户,该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日期:2020-08-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协议书》赠与子女的房产未过户,该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案例】

小丽父母在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将小丽父亲名下的房产留给两人唯一的女儿小丽。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

后,小丽父母分别再婚,小丽跟随父亲、继母共同生活。

几年后,小丽父亲因病去世,继母提出自己有权继承小丽父亲名下的房屋,但小丽认为房屋父母已经给了自己,就应该属于自己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其一【《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小丽父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丽所有。该约定应视为小丽父母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其只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所进行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

其二【赠与关系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故赠与关系并不成立。

其三【涉诉房屋的权属】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小丽之父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名下,而依然保持在其父名下。因此,但房屋仍归小丽之父所有,小丽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其四【房屋继承分配】因涉案房屋仍属于小丽之父所有,在小丽的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将转化为其父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此时,小丽的继母与小丽,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丽的继母有权与小丽共同继承该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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