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室】
案情摘要:赫冉于2009年10月死亡,赫某甲、赫某乙和赫某丙是其子女。随后,赫某甲、赫某乙及赫某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冉电脑中有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对全部遗产作了处理。赫某丙认为“身后事项安排”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依此处理继承事宜。对此,赫某乙认可,但是赫某甲表示反对。赫某丙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所留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
【上海高院民一庭】
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
【综合评析意见】
表面上看,这两份材料分别针对网络遗嘱和打印遗嘱,不好比较。但如果按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遗书的扩张性解释,同样可以把网络遗嘱纳入进来。所以,二者的区别关键还在于对遗嘱形式严格性的要求不同。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严格要式主义的基调上,否认了遗嘱人通过电脑输入网络作为亲笔书写方式的可能,从而不认可“网络遗嘱”的效力(至少在前列意见中的表述来看是如此)。上海高院民一庭在软化遗嘱要式主义的基调上,肯定了遗嘱人通过电脑输入并打印作为亲笔书写方式的可能,从而有条件地认可了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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