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确定
遗嘱是死因行为,而共同遗嘱由于其在主体上非单一一人,而多数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存在遗嘱人死亡时间有先有后,存在着时间差,这就会直接导致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产生“何时生效”的复杂性。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
其次,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
再次,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方全部生效。最后,共同遗嘱并没有违背《继承法》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规定。其同遗嘱中一方死亡即发生相应继承,只是这种继承可能仅仅是过度阶段。
二、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问题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依法设立后,能否变更和撤销、如何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对遗嘱附义务的规定,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来限制后亡者改变遗嘱的权利,否则该条文无效。对此,我国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夫妻双方既有设立共同遗嘱的权利,也有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自由。但如何撤销或变更夫妻共同遗嘱,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如前面所述,此类共同遗嘱仅仅死亡一方的遗嘱发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遗嘱失效,所以并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
第二,夫妻双方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对于此类夫妻共同遗嘱,先死亡者的遗产并不存在流转至生存方这一环节,而是先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直接由被指定的第三人继承,而生存的一方方可以随时就自己的财产部分进行变更或撤销。因此,此类夫妻共同遗嘱依法设立后,既可由夫妻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也可由夫妻一方就自己的遗产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既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由一方撤销或变更,也可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撤销或变更。当一方撤销其遗嘱后,共同遗嘱实际上就变成了为另一方的单独遗嘱。
第三,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同时规定后死亡一方将遗产指定给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此类共同遗嘱在夫妻一方死亡时,遗嘱部分生效,死亡一方的遗产先由生存的一方继承,只有在生存一方也死亡时,遗嘱才全部生效,由第三人才继承。在夫妻双方健在时,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任何一方擅自撤销或变更会导致共同遗嘱失效。当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有权撤销或变更自己的遗嘱,但死亡一方的遗嘱对遗嘱中指定的第三人仍然有效,因此第三人有权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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