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通常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更,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关于约定无效或撤销约定的问题。依民法原理,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
【案例1】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真实案例]
原告:刘某,女,24岁,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黄某,男,26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于2003年2月在北京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6月黄某打算购买北京市天通苑经济适用房,但该房购买资格仅限于北京市居民,而原告是北京户口,于是由被告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该房,产权证办理在原告名下。
2005年9月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后,双方感情十分融洽。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现住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想做一个财产公证,原告表示同意。2006年7月,双方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财产协议公证,约定双方的现住房为被告个人所有。事后,原告亲戚知道后,表示不满,要求撤销该协议,由此次双方关系急剧恶化。
原告起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是受被告欺诈和胁迫而签订的,该房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房款为被告对其的赠与。
被告辩称:该房系婚前其个人全款购买,只是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而将产权证落在了原告名下,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不能反悔,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解无效,认为经公证的财产协议具有公信力,原告主张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不足,随作出判决:
一、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财产约定 岂能轻易反悔[韩晓飞:夫妻财产约定 岂能轻易反悔,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审结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贾某补偿款8万元。
贾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4年3月21日,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8万元。现在由于感情不合,离婚后,我愿意付给对方8万元,两年内还清。”11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刘某与贾某离婚。财物双方自行处理。”双方离婚后,刘某未按字条内容给付贾某补偿款,故贾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
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贾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是经双方协商后,为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系在贾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夫妻财产约定虽已成立,但若其在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被确认为无效。例如夫妻以恶意串通、规避债务为目的订立的财产约定;夫妻一方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这种无效须经权利人(夫或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由法院确认而自始无效。若夫妻一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应允许其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约定归于无效。
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夫妻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与其订立的约定的方式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可撤销的约定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人常常难以判断。同时,由于可撤销的约定往往只涉及夫妻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其自愿接受这种约定的不利后果,自愿放弃其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其权利,法律应允许其财产约定有效。
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废止原约定。当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协议内容不能适应夫妻实际生活的需求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协议。至于变更的方式,可以不作强制性规定,书面方式及双方无异议的口头方式均有效。但如果原来协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仍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变更或废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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