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必须举证,除非对方认可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事实很多,但情形各有不同。有的是离家出走;有的是被赶出家门;有的正式提出分居;有的分居则时断时续。有时夫妻分居是纯属主观原因,有时分居则主、客观因素混杂。《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然而,何谓“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实际生活中也有争议,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把握裁量
2、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轻易不会认可其效力。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是非常谨慎的,任何协议不仅要证明已经签定,而且要考虑是否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已实际履行,否则达不到自己的想证明的目的,即使它是客观事实。
3、在涉外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分居协议、分居声明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的函] 。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婚姻纠纷,按驻在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或作出的分居声明,我国承认并协助执行的问题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
一般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驻在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驻在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但是该分居协议或分居声明可以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
声明:本文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