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消费者林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落地式电风扇,由商场送货上门,签收时未开箱检查,过了半月房屋装修好后,对电风扇安装调试时发现缺少一块扇叶,要求商场补回扇叶。商场以电风扇购买时间超过15天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大件商品送货上门是很多商场为吸引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消费者不能在付款的同时查验所购商品,而是在商场送货到家的时候再查看货物是否有缺损,商场也会让消费者在标明“货物经查验无误”等字样的单据上签收。但是有些消费者会由于疏忽、怕麻烦等原因,没有在收货同时履行查验手续,等到开箱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商场又会以消费者已在签收单上签字为由拒绝退换货。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因此,商场在送货时应主动履行对售出商品进行开箱检验的义务,包括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验证配件是否齐备等。在本案中,商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应视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消费者有没有责任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应对商品的性能状况进行确认,因此消费者在收货时也应对所购商品进行检查。本案中消费者林先生在购买以及收货签名时均未对电风扇进行开箱检查,同样存在一定过失。
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没有约定检验的有效时限,因此商场以购买时间长为由不处理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根据该规定,由于消费者购买电风扇时房屋正在装修,因此未能及时开箱调试情有可原;虽然直至半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才向商场反映情况,但拖延时间并非其主观原因造成,故可以视为“合理期间”。
因此,商场应在规定责任范围内予以补救,为消费者配备合适的扇叶,以保证电风扇的正常使用。同时,鉴于消费者存在一定过失,商场可以收取适当的交通或安装费用,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宁海新闻网讯 记者 小雨 通讯员 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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