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林某;被告:宋某。
林某、宋某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通过继承、归并取得某房屋,并于2013年5月领取房屋产权证。2014年9月2日,林某与某公司就某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委托宋某的儿子宋小某办理一切拆迁手续。宋小某领取71万元拆迁补偿款后,于同年10月23日、25日分三次将61万元存人宋某账户。同年10月25日,宋某又将61 万元存款存至宋小某账户。
2014年1 1月3日,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宋小某返还71万元。同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冻结宋小某账户存款44 6万元,同年12月10日,宋小某向宋某账户中存人26.4万元。同年12月14日,宋某将26.4万元存款一次性取出。2015年3月10 日,某法院一审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宋小某于2015年3月10日将446,000元返还林某、宋某;二、确认宋小某于2014年12月10日返还给宋某的264,000元系林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某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从宋小某账户上划 446,700,22元,后因林某、宋某就该款如何保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款至今仍保存于某法院账户。
2015年4月6日,林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该案中,宋某对其保管的26.4万元去向多次陈述不一,又未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的合理用途,后该案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明,2012年宋某因患前列腺癌摘除前列腺及睾丸,无法实现正常排尿,需依靠导尿管导尿。宋某现居住在某颐养苑,月平均开销为3300余元。宋某自2016 年1月起月退休工资为1946.2元。2014年5月,宋某、林某曾出售另一套房屋,人各分得售房款1615万元。宋某称该1615万元及宋小某存人其账户的26.4万元已全部用完,具体用途记不清了。
2014年9月起,宋某、林某分居,二人对外均无债务。
2016年4月19日,林某诉称:分得71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的44.6万元,并要求宋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宋某辩称:双方未离婚,自己并未隐藏或转移26.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不予支持。请求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最终,法院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属林某、宋某共同共有71万元拆迁补偿款,其中3515万元归林某个人所有,3515万元归宋某个人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思路〗
夫妻共有财产是财产共有的一种形式、称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的特征是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只要共有关系不消亡,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享有不受收入状况的多少的影响。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权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无权单独处分财产。在夫妻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因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负责赔偿。(2)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按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按均等原则处理,同时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的来源、数量以及生活和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割。(3)对于共有财产,如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妇女在了解有关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后,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除非妻子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妻子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出卖或赠与行为无效,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山一一如夫妻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更有甚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挥霍等一一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林某对该 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考虑到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故对林某要求分割 71万元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了支持。
另外,需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需分割财产的,要注重分割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婚姻生活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存款、债权等可以冻结、提存,必要时可直接分割;对车辆、房产等财产不宜进行拍卖、转让,可通过转移登记等方式重新明确财产权属;对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也不宜转移、变卖,可采取勘验登记和法庭笔录、调查笔录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及保管人。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誼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D)(法释[ 2001 ] 30号)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干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法(办)发[ 1988 ] 6号)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地方法规或指导意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和谐,推动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建设》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共有的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的含义,在夫妻关系存息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掌握严一点,以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由于以前没有审理过这类案件,所有如何准确把握《物权法》第99条规定的精神,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审理的社会效果,能否案结事了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
4.其他国家立法模式
《法国民法典》
第1441条共同财产制因以下原因解除:(1)夫妻一方死亡;(2)宣告失踪,(3)离婚;(4)分居;(5)分别财产;(6)夫妻财产制的改变。
第1443条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时,该另一方配偶得诉请法院分别财产。
《意大利民法典》
第191条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推定死亡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解除或丧失民法效力的,被宣告分居的,由判决宣告财产分割的,协议改变夫妻财产制的,配偶一方破产的,夫妻财产共同状况将解除。
《俄罗斯朕邦家庭法典》
第38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既可在婚姻期间进行,也可在婚姻解除后按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
第6款在婚姻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被分割的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继续和蓄的财产.为其共同所有。
〖专家视点〗
1.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
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同理,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扶养、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家庭职能落空。《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般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应当说,绝大多数的夫妻完全有能力合作管理、支配好夫妻共同财产,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夫妻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更有甚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挥霍,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下,除了离婚,法律并未赋予配偶方其他的救济方式,如果配偶一方因某种原因不愿离婚或不能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显然有违公平。《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做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节选),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总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吴晓芳:《婚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特殊情形下可考虑建立和适用特别夫妻财产制度。通常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以保障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当夫妻一方因各种原因而陷人经济困境,且有可能危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维系,或夫妻一方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益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分别拥有和支配财产一一即夫妻非常财产制,不失为明智的选择,这有助于保证婚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安全,使之不因一方的侵害而受到损害和影响。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非常必要,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均明确规定了夫妻非常财产制作为通常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因感情不和分居;(2)夫妻一方滥用共同财产管理权;(3)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4)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偶处分共同财产;(5)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7)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需要以个人财产予以赔偿;(8)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重大事由。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夫妻之间适用何种财产制,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法国、意大利转而适用法定分别财产制,俄罗斯则允许夫妻双方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
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1 年第2期。
〖同类案例〗
1.案号:(2013)过民初字第473号
〔案情〗张某和陶某系夫妻,丈夫陶某在妻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卖给他人,并通过以雇用假妻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张某得知此事后,提出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撤销了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重新给张某、陶某颁发了房产证,确认张某和陶某共有该房产。张某领取房本后将陶某诉至法院,请求:(1 )将诉争房产所有权判给张某个人所有;(2)陶某每月从收入中给付张某1000元,作为张某与女儿的生活费;(3)将陶某名下存款的80%分割给张某;(4)陶某赔偿张某因侵犯其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3万元。
〖审理〗张某、陶某诉争房产由夫妻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70%的份额,陶某占30%的份额;两人名下截止到2011年4月11日的银行存款117.18 元,张某分得存款82.03元,陶某分得存款35.1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陶某再给付张某12,48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2.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317号
〖案情〗2000年,东阳市农民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其年长一岁的陈某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并收养有一女儿。两人作为老实巴交的地道农民,对对方均十分爱惜,对婚姻生活均十分珍惜。徐某在外面打工,每个月都寄钱回家;陈某在家也没有闲着,忙着帮别人做手工活补贴家用。因此,两人虽然生活相对清贫,但也极其恩爱和谐。
2013年7月,徐某在一家彩票店花了14元钱,买了几注彩票,没想到却中了500万元中奖之后,徐某没有告诉妻子陈某,而是私自提取出来,存到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之后呼朋引友,出人各种高档场所,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10月,陈某在家里发现了徐某的银行存折,发现里面竟有210万元巨额存款,遂追问徐某钱从何处得来。徐某支支吾吾,始终没有告知陈某实情。
陈某伤透了心,遂起诉到东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直到开庭时,陈某才知道徐某竟是中了500万元大奖,但短短几个月,就被徐某挥霍了一半,只剩下210万元。
〔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两人共同生活多年,有感情基础,只要日后相互谅解,加强沟通,便可以继续维系夫妻感情,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对于剩下的210万元,人民法院根据徐某少分、陈某多分的原则,判决由陈某获得70%的份额,分得147万元;徐某获得30%的份额,分得63万元。
3,案号:(2012)涵民初字第3704号
〖案情〗原告宋某(女)与被告林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经营双桥大货车收入颇丰,共实际购买、经营大货车3 辆,均挂靠于某汽贸公司名下,并由林某实际控制,购置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林某名下。林某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宋某于2011年6月起诉与林某离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申请对林某经营的大货车=辆、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实施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林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解除财产保全。
2012年5月,宋某以双方未和好为由再次起诉与林某离婚,并再次申请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财产。经查,林某名下财产均已全部变卖、过户。
[审理]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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