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潘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结婚前,张某在近郊一处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按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者的名字是张某,准备结婚的时候用作新房。潘某和张某两人拿到房产证的时候还未登记结婚。等拿到结婚证时已比拿到房产证时晚了一个月。婚后两人应该共同支付这套房子的按揭贷款共计10万元,而这部分钱都是从张某的工资里扣除的。婚后一年,两人性格不合,吵架频繁,矛盾重重,于是,潘某想与张某离婚。但是,就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了分歧。不得已,便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因为用来偿还按揭贷款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也属于共同财产,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的财产分配中一直是一个难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双方均有处理权。此外,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还可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
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困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某是该房产证上房屋的所有者,而该房子也购买于结婚之前,但是,这套房子的大部分按揭贷款是由婚后张某的工资偿还,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维权指南】
房产证下的名字只是判定房屋归属的依据之一,而并非唯一标准。所以,即将结婚的人,不必对房产证的署名过于在意。尤其是按揭房,还要考虑还款资金的性质。不要单纯地以为,自己婚前买的房,署名是自己,用自己的工资还贷款,房子的所有权就只属于自己了。婚姻关系的存在,同时也是配偶权利的存在,因此,很多事都是双方分享的,只是没有时刻提醒罢了。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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