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丧失代位继承权
案情介绍
某市工人魏某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5年收养了一名孤儿并取.名魏A。 2000年,魏A娶陈某为妻。次年,生下一子,取名魏B。2008年,魏某和魏A 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魏A怀恨在心,准备用刀杀死魏某。魏某因抢救及时,幸免于难。案发后,魏A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魏A因心脏病发作死亡。2013年,魏某因病去世。魏某去世后,留下遗产现金 20万元。魏B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认为,魏B作为代位继承权人,有权继承魏某的遗产。魏某的妻子认为,魏A故意杀害魏某,丧失继承权。魏B作为魏A的儿子,其代位继承权也将丧失。双方发生争执,后魏B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魏某的遺产。
法律分析
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的前提是被代位人有继承权,在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丧失后,也就没有代位了。所以,当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后,也会影响到其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因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8条明文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本案中,魏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魏某,丧失继承权。魏B作为代位继承人,其代位继承权也将丧失。但是,魏B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因此,法院应当支持魏B的诉讼请求,可以适当分给魏B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
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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